案情簡介
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廣東萬和”)成立于1993年,是我國最大的燃氣氣具專業制造企業,專業生產燃氣熱水器、燃氣灶具、燃氣壁掛爐、燃氣烤爐等燃氣具產品和空氣能+燃氣、太陽能+燃氣、電能+燃氣等新能源集成熱水系統,旗下的“萬和”品牌燃氣熱水器產品已連續七年位居行業零售量市場份額第一,長期保持行業龍頭地位。
2009年6月19日,“沈永根”在第21類“化妝用具”上申請注冊第7483845號“萬和”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廣東萬和于2010年12月17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以廣東萬和異議理由不成立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廣東萬和不服商標局第41499號裁定,向商評委提起異議復審申請,我司舒芳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復審。
我所代理人積極引導廣東萬和提供大量的證據材料證明其本身及旗下“萬和”商標的知名度,并以此為基礎,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限制,充分闡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對廣東萬和旗下具有極高知名度的“萬和”系列商標的復制摹仿,也與異議人在同類別在先注冊的“萬和”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廣東萬和的在先商標權益及馳名商標權益,同時,代理人還從不當搶注、侵犯在先商號權、不良影響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多個角度論述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之不當性與違法性。
商評委最終接受了我方的部分意見,裁定第7483845號“萬和”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切實維護了廣東萬和的合法權益。
本案焦點
1.被異議商標與廣東萬和在先申請注冊的“萬和”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2.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有損商標注冊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行為。